在欧洲国家申请专利有四种途径:
一是直接向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国家提出专利申请。这一途径是EPO成立前唯一可行的途径,目前只有在要求专利保护的国家数量极有限时才有吸引力,其优点是在那些不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国家可以很快获得专利,但专利的有效性不稳定。
二是直接向EPO提出专利申请:当一件专利寻求3个或3个以上EPO成员国保护时,可以选择这一途径。与前者相比,这一途径简捷且成本更低,但其适用范围仍然有限,一旦申请人同时需要在EPO之外的国家寻求专利保护,这种途径就不适合了。
三是巴黎公约途径。申请人在国内提出专利申请后,自申请日起(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)12个月届满前向单个欧洲国家或EPO提出专利申请,即可享受12个月的优先权待遇。
四是PCT途径。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(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)12个月内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国际申请,指定向包括欧洲专利局在内的PCT成员国申请专利,并在自申请日起(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)31个月内进入EPO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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